曾隐瞒控股权转让等重要安排,新通联实控人等被警示,维权征集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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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新通联(603022.SH)披露了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因曾隐瞒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文洁,以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孟宪坤、裘方圆被处罚。
具体来看,经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9月24日、2021年6月,曹文洁和实际控制的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洁投资”)与孟宪坤、裘方圆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协议,就其和文洁投资向孟宪坤或其指定方分步协议转让所持有新通联62.54%股权等事宜达成合意。但曹文洁和文洁投资在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中隐瞒前述《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违反相关规定。
另外,曹文洁对新通联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未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导致新通联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2月1日公告《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和《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曹文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孟宪坤、裘方圆或其控制或指定的主体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9月19日、2021年6月24日先后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孟宪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济南铁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毕方投资)隐瞒前述《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导致新通联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存在遗漏。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两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新通联603022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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