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对象上市当年业绩“大变脸”,两券商被问责
继续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又有两家券商因未能尽到保荐“看门人”职责,而领到监管罚单!
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告,对广发证券(000776.SZ)、华英证券出具警示函,原因是两家投行的保荐对象均在上市当年就出现了业绩的“大变脸”。
中国证监会表示,广发证券所保荐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发项目(北方长龙(301357.SZ)),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七十条的规定。两位保荐人杨伟然、赵鑫同时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同花顺显示,由广发证券保荐的北方长龙于2023年4月18日上市,发行市盈率32.32倍。2020年-2022年,北方长龙的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9240.63万元、1.05亿元、7780.14万元,而在2023年上市当年,该数据变为-711.08万元。2024年前三季度,北方长龙继续录得亏损,前三季度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512.39万元。
而华英证券则因其所保荐的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春秋电子(603890.SH))可转债项目而被警示,公告显示,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同样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七十条的规定。两位保荐人彭果、訾帅伟同时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春秋电子于2017年12月上市,2023年3月17日发行可转债春23转债。财报显示,2023年,春秋电子实现归母净利润2674.67万元,同比下滑82.99%,扣非归母净利润的下滑幅度更是高达90.07%。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七十条显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以下十四种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对保荐代表人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等监管措施。
这十四种情形为: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和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当年即亏损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证券上市当年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六)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七)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