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虚增营收超40亿元,ST易事特被罚800万,维权征集进行中
ST易事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和代理业务,以及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连续5年财务造假。
被立案调查逾一年半后,ST易事特(300376.SZ)行政处罚落地。因ST易事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等,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易事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原实控人何思模处以1000万元罚款,并对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另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5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决定书显示,首先,ST易事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7年、2019至2021年,ST易事特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业务。其中,ST易事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受同一控制或由同一方指定,相关采购、销售合同内容由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ST易事特方面未与供应商或客户对接或沟通合同签订、单据、发票等事宜,仅与业务相关控制人对接;部分业务无实物流转及交付,部分业务涉及的货物在虚构的贸易链中循环使用。ST易事特方面通过安排采购付款和销售回款,形成资金闭环。
同时,2017年至2021年间,ST易事特还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及成本。ST易事特与扬州某电气控股设备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贸易业务以及与广东某光电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部分业务为融资性代采业务,与深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为代理业务。
代采业务中,ST易事特加入供应商和上述客户原有的直接购销业务中,业务涉及的产品型号、数量和价格由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ST易事特不参与相关决策。根据相关约定,ST易事特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代理业务中,ST易事特接受客户委托,由ST易事特代为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商品,并向客户收取通道费用。
代理、代采业务中,ST易事特均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产品直接由供应商发给客户或由客户直接向供应商提货。ST易事特不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售后、维修等负责,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上述业务中ST易事特通过提供融资和代理服务获取固定收益,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和代理业务。
此外,2017年至2021年间,ST易事特还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具体而言,ST易事特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数据中心集成业务中,ST易事特在销售部分自制产品的同时,为客户垫资代采设备、工程及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ST易事特不承担代采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该代采业务实质为融资性业务。
通过前述三类业务,ST易事特在2017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收入8.22亿元、12.93亿元、9.72亿元、6.76亿元和3.11亿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23%、27.78%、29.05%、16.22%和7.24%;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42.79万元、0元、1746.8万元、1149.85万元和488.68万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05%、0%、3.71%、2.25%和0.80%。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易事特300376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且在2023年5月11日收盘时仍持股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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