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心还是故意?出境游领队托游客帮忙拿行李,包内物品引来海关处罚
过海关时帮别人拿行李,可能会惹上麻烦而面临法律风险。
游客在过海关时帮领队拿行李,却被查到违禁物品而被认定涉嫌走私?
近日,游客周丽(化名)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关于土耳其出境游的帖子受到不少关注。据其发帖讲述,今年9月30日,她通过携程(TCOM.US)报团去土耳其旅行,但在过当地海关时遇到团领队涉嫌走私的状况。
10月22日,银柿财经联系上周丽。她介绍称,之前她在携程一家门店报名出境跟团游,和平台方签订了合同,旅行团领队则是第三方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事件发生后,周丽向携程总部发起了投诉。“(平台)说这是领队个人行为,领队已经被旅行社开除了。”周丽正在和平台方沟通赔偿款项,她的诉求是“退一赔三”。
据了解,这次的土耳其旅行团并非携程自营产品。平台方表示,据调查,当时发生的情况与周丽发帖内容有所偏差,不存在“涉嫌走私”“查到违禁物品”,但确实补缴了税费和罚款。
此外,银柿财经注意到,有不少网友跟帖称,旅行社领队、导游让游客帮忙拿行李或者带货并不是个例,自己在出境跟团游时也曾遇到类似的情况。需要提醒的是,这些行为而可能会让游客面临法律风险。
旅行团领队把“带货”的行李交给游客
按照周丽的发帖,当时发生的事情很突然。“在全团不知情的情况下,领队把走私物品报在旅客名下,在进入土耳其出海关的时候让我帮她拿行李,结果被海关查到了违禁物品。海关告知我们违反了土耳其的法律,没收了物品,下了通知书和罚款单,罚款金额高达26万里拉,合5.2万人民币。”周丽在帖子中提到,“在海关被扣押6~7个小时,导致我的行程耽误,并且土耳其海关告之2~4个月会通知我们上庭。”
周丽在帖文中还称,“有团友询问导游,为何会出现这个情况,导游反馈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因为觉得如果不走私这个团赚不到前(钱)……并且这位领队自述,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海关扣押,在迪拜也发生过一次。”同时,她还公开发布了当地海关出具的报告书以及罚款单照片。
银柿财经了解到,今年9月,周丽报名了“蓝色童话土耳其10天7晚四飞之旅”的跟团游产品。根据行程安排,9月30日旅游团从上海出发,到达巴林之后转机到土耳其第一大城市伊斯坦布尔,而后再转机前往另一个城市。
这起事件发生在旅行团到达伊斯坦布尔准备转机的时候。“领队说是帮朋友带的(东西),她在出海关的时候随机抓人帮她拿行李,还有两个人帮忙拿了两个箱子,但没有被查到。”周丽回忆称,“(我)不知道里面有什么,我从头到尾都是不知情的,直到被海关查了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据她讲述,当时行李被查出异常后就,自己被带到了海关办公室,不让拿手机发信息、打电话,翻译到了之后开始进行提问。
关于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平台方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明。“土耳其团10天的旅行结束后,我们很快接到了周丽的投诉反馈,立即就找了第三方旅行社、领队等进行核实,还看了周丽当天原定乘坐航班、最终乘坐航班的信息,以及当地海关的处罚单,等等。”平台方调查后了解到,当时旅行团正在进行转机行程,游客带的基本是随身的行李,不存在领队把行李挂在旅客名下的情况。不过,领队确实托周丽帮忙拿行李,而这个行为让当地海关误解行李属于周丽。
“被扣下的行李是领队给朋友带的汽车配件,并不是‘违禁物品’。当地海关有规定旅客携带的物品不能超过一定价值,而领队因为不清楚物品的价值就没有及时进行申报。”平台方补充道。
至于周丽提及的罚款以及上庭问题,平台方则表示,“领队当场也接受了调查,之后自己缴纳了这笔罚款,缴费之后不会再开庭。”
“从海关开的单子来看,涉及增值税、关税还有罚款,罚单上提到当事人带了很多东西,但没有说当事人走私。”看过周丽公开发布的罚款单照片后,一位熟悉土耳其语的人士介绍道。
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除了是否涉嫌走私,旅游团领队让旅客帮忙带行李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一时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周丽与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从9月30日起共10天的旅程,其中“拼团约定”中明确,“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市旅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社出境成团”。
但这一旅行团领队实际上来自享游行(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游行”)。企查查显示,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都取得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携程平台上主要有两类跟团游产品:一类是有着“自营”标签的产品,一类则是第三方旅行社作为供应商在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平台方介绍,周丽报名的产品并非自营产品,而是市旅国际旅行社的产品,该旅行社、享游行以及领队都具有从业的资质。
汽车配件显然不是旅游团领队必备之物。对于领队“带货出境”的行为,周丽认为属于“公司行为”。她称,扣押结束之后她追问过领队,领队口头解释说,“让游客帮忙带东西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
不过,享游行相关负责人否认了领队的说法,“这是领队的个人行为,和公司没有关系”。
事件发生后,享游行也开除了这名领队。周丽提供的一份“开除通知”截图显示,“你(领队)在带团期间为朋友带货至土耳其,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对公司形象与声誉造成极大损害。经公司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你予以开除处理。”通知的落款日期为10月12日,落款公章为享游行。
目前,周丽还在与平台方协商沟通赔偿款项。她认为,这个事情的影响比较大,游玩行程、心情被破坏了,罚款记录也可能会影响之后的出入境。基于此,周丽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诉求,双方暂未达成一致。
对于处罚记录对个人的影响,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李红枝表示,如果游客是在入境时因未进行物品申报而被罚款,属于土耳其依据其国内法实施的处罚。各国海关在物品申报、出入境管理方面有不同规定,基于国家主权本身的独立性,一国的内部处罚记录,不会影响其之后前往其他国家,但可能会对以后再次入境土耳其产生不良影响,比如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而据了解,平台方已经对第三方旅行社作出流量限制的处理,向周丽提出了赔付方案。“事情发生当天,这名游客原定的转机航班是上午10点,被耽搁后领队自己掏钱一起买了下午两点的航班,后面的行程也是正常安排的。”
导游领队监管难,“带货”的忙不要随帮
值得一提的是,在周丽的帖文下,有不少网友留言反馈称,自己在参加出境团旅游时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导游或者领队让游客帮忙带货。
“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可能是有偿带货,也可能是不付费。”一位出境游从业人员坦言称,这种行为一般多是个人行为,旅行社对相关人员带货等都有约束规范,但实际落地执行时却很难监管,“导游或者领队的工作偏机动灵活,旅行社也很难派人当场去监督他们。”
一旦产生相关纠纷后,若游客选择维权,该如何界定导游或领队、旅行社以及平台三方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红枝分析表示,“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以侵权责任纠纷主张相关人员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
但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能证明旅行社对领队的行为存在故意放任或者重大过失,或者《旅游合同》约定了旅行社对领队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旅行社进行追责,要求旅行社与领队承担连带责任。”李红枝称。
李红枝还指出,平台企业的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旅行社等旅游经营类企业资质的审核、旅游合同的管理、旅游信息的发布审核以及服务质量的监督等方面。以此次事件为例,如果企业只是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而不是旅游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对于旅行社、领队与游客之间直接发生的民事纠纷,不承担相关责任。
她提醒道,面对旅行社相关人员提出的“带货”请求,游客应当认识到或存在违反当地海关监管行为的法律风险,在出境旅游前应了解旅游目的地、途径地国家海关禁止或限制入境的物品,遵守本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谨慎对待他人“托带”物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