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法治司副司长陈黎君:关于夯实金融风险处置法律基础的三项建议
“我们希望未来的立法能够结合金融风险的诱因和金融机构的结构特点,授权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非金融关联企业依法进行整治。”
10月20日上午,证监会法治司副司长陈黎君出席主题为“金融法治与风险防控”的2024金融街论坛平行论坛,发表以“夯实金融市场的法治基础增强处置金融风险的能力”的主旨演讲。
陈黎君指出,金融风险的处置必须遵循的三项原则:一是法治化原则,这一原则能够在利益关系复杂、主体众多的金融风险事件中定纷止争。
二是市场化原则,这要求市场主体风险自担,同时让没有持续经营能力且没有挽救价值的金融机构尽快退出、肃清风险。
三是适度干预原则,既有经验表明,过度的救助和干预会扰乱市场的功能、破坏市场的纪律、引发道德风险、造成次生灾害。
在本次演讲中,陈黎君结合工作实践,对于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典型法律问题,提出了三条建议性的处置措施,并表示希望未来这些措施有机会上升为法律,以夯实金融风险处置的法律基础:
一是阻断风险传染的措施。陈黎君指出,按照现有的加速到期、交叉违约等条款,往往形成“一笔交易违约、全部交易违约(到期)”的局面,导致有些机构为了应对挤兑压力,自行宣布暂停兑付,进而引发恐慌情绪蔓延、形成连锁反应。陈黎君认为,有必要适当限制此类提前终止交易或加速到期的权利,给予风险机构必要的时间去筹集资金以应对挤兑。
二是金融机构的综合处置措施。陈黎君指出,实践中金融机构的风险可能不一定完全来自金融机构自身,而是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子公司以及关联企业的风险传染到金融机构自身,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陈黎君谈到,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往往只是授权监管机构处置金融机构本身,这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机构处置的有效性、针对性。“我们希望未来的立法能够结合金融风险的诱因和金融机构的结构特点,授权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非金融关联企业依法进行整治。”
三是司法支持的措施。陈黎君认为,金融风险处置的当事人很可能会请求司法机关对监管部门进行审查,这意味着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势必会影响到处置的速度和灵活度,进而降低处置的整体效果。
“金融风险处置的事态往往比较紧急,监管机构难以在短时间内对未来的风险状况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但是监管部门又必须快速行动。”对于这一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陈黎君建议司法机关在审查时,要以监管机构的能力可及范围来进行审查、判断,而不是仅仅的用审查普通行政行为的标准来审查风险处置行为。